凤县社会救助政策 |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1-11-29 | 浏览:646次 ] |
一、农村低保政策 (一)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农村低保须符合户籍、收入和财产规定。 拥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20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492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凤县农村低保。 (二)农村低保的补助标准 1、基础低保金:分三类,A类408元/人/月、B类373元/人/月、C类338元/人/月。 2、分类施保资金: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70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指18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按123元/人/月;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宝民发〔2018〕27号规定的患重病人员)按205元/人/月。 3、电价补贴:5元/户/月。 4、取暖费:500元/户/年。 (三)农村低保的办理程序 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向所属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签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相关资料;镇政府对资料初审后,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对经核对无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入户调查,镇政府审查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 (六)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七)刚性支出扣减政策 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扣减刚性支出,具体扣减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3、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指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按票据扣减)。 4、因学个人负担费用:指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万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万元的按照1万元扣减(按票据扣减)。 5、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前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经过各项报销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按结算单原件扣减)。 6、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人员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 7、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保补助的确定。 经扣减刚性支出后(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核算)符合条件的,按农村低保C类保障。 二、特困供养政策 (一)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6396元/年/人,533元/月/人。 2、照料护理费标准:照料护理费是对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对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义务的照料护理人员按照其照料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发放相应补助。全自理按190元/月,半自理按280元/月,失能按470元/月补助。 3、丧葬费: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镇政府委托村委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按1年基本生活费标准(6396元)计发。 4、电价补贴:5元/人/月。 5、取暖费:500元/人/年。 (二)办理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无法表达意愿的,可委托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政府对资料初审后组织入户调查,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镇政府组织召开审批会议,将当月新审批人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保障范围 拥有凤县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 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临时救助政策 (一)政策解释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凤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10元/人/月)。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镇政府审批。 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三)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程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政府或所在地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3、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不受“户籍”一项因素限制,在非户籍地发生急难事件的,可以向急难发生地镇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四)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脱贫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临时救助的对象不仅限于低保、脱贫户、特困供养人员,只要是因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遭遇重大困难,造成当时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介。 四、后评估迎检准备工作 (一)兜底保障对象动态监测预警帮扶工作 一是未纳入的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尚未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其他监测户根据排查核实情况,逐户逐人分析研判,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及其他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 二是已经纳入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对已经纳入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范围的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其他监测户持续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结合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复核,重点查看是否化解致贫、返贫风险,兜底保障救助水平是否偏低,“分类施保”、“渐退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各类救助供养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发放等,确保其生活稳定不返贫、不致贫。 三是不符合条件的建立逐人台账。对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其他监测户中不符合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要逐户逐人说明不予纳入的具体原因,并将台帐及时报送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