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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健康扶贫政策要点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11 | 浏览:496次 ]

一、新农合基本医疗

1.门诊补偿:贫困人口在镇、村医疗机构门诊看病,一般诊疗费全报。
   2.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贫困人口符合并办理新农合2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历者,年度补偿在原封顶线的基础上提高20%。
   3.住院补偿:

1)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免交住院押金,执行先诊疗后付费,每人年度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13万元。

2)贫困人口在一级医院住院免起付线,医疗费用补偿90%。

3)符合分级诊疗规范的贫困人口,在省、市、县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非贫困人口提高10%,在县、市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88%;市三级医院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72%;省二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例75%;省三级医院起付线3000元,补偿比例65%。
二、大病医疗保险

1.农村参合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单次或滚动累计)达到0.3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年度内只减一次起付线,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2.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1)住院自付合规费用0.3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50%比例报销;

2)住院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报销;

3)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90%比例报销。

3.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在现行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基础上针对11种大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提高5个百分点。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自付合规费用全额纳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照60%比例进行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为8万元。

四、民政医疗救助

1.门诊救助:日常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农村五保对象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封顶线2000元 ;低保对象日常门诊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封顶线200元。

2.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本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农村五保对象按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5万元;一般贫困户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2万元。

3.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本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后,农村五保对象按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3万元;一般贫困户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2万元。

4.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后,先按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计算出救助金额,再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费用,然后给予救助。

5.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单次住院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

五、补充医疗保障

2018年1月1日起,贫困人口住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五重保障”体系,既符合分级诊疗规范的贫困人口,在市、县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经前四重保障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进入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范围,使贫困人口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费用=住院总费用×90%-(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民政医疗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