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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扶贫保险政策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06 | 浏览:373次 ]

 

中国人保财险宝鸡市分公司针对宝鸡建档贫困户实际情况,设计组合了“助农保”扶贫综合保险,“助农保”对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以及其自有的家庭财产、牲畜、农机具、农作物、林木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助农保”扶贫综合保险组合方案

项 目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障范围和赔付限额

农业生产综合保险

20000元/户

100元

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标的,根据保险标的物化成本在保险金额内赔付。

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120000元/户

20元

家庭1人出险最高赔偿5万元;2人出险最高赔付10万元;3人以上出险最高赔付12万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30000元/户

35元

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付限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家庭赔付不超过3万元。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30000元/户

25元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用电器等室内财产、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等。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及理赔事项

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未在新农合和大病报销的不在此范围),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合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范围一致)均可纳入报销范围,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起付标准

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60%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不合规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保险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保险费用

每人每年48元,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全额拨付

保险金额

每人每年8万元

理赔程序:新农合医疗→‚大病医疗保险→ƒ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索赔资料:大病保险报销单;患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政策性保险,市政府委托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经办此项工作,为贫困户提供全面保障。

一、大病医疗保险报付的标准及比例

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0.8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付,年度个人累计报付封顶线为30万元,费用分段及报付比例如下:

报付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

报付范围

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保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0.8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比例。

报付比例

费用分段

报付比例

封顶线

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

50%

年度个人累计报付封顶线为30万元

3万元(含)以上到10万元以下

70%

10万元(含)以上

90%

二、贫困人口标准

1.贫困人口指农村参合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

2.2017年5月1日之前出院的患者,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纳入标准为4000元;5月1日后出院的患者,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纳入标准为3000元。(2018年年度累计贫困人口起付线报付标准为3000元)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及理赔事项

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未在新农合和大病报销的不在此范围),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合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范围一致)均可纳入报销范围,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起付标准

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60%

保险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保险费用

每人每年48元,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全额拨付

保险金额

每人每年8万元

理赔程序:①新农合医疗→②大病医疗保险→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④民政救助

索赔资料:大病保险报销单、患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一元民生保险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职能,大力弘扬城乡居民见义勇为精神,增强城乡居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政府风险管理成本,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联系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一元民生保险方案。

一、保险内容

一元民生保险,是各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投保人,为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自然人),按每人每年缴纳1元保费标准集中统一缴纳保险费,投保“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自然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自然人因自然灾害或抢险救灾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飓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两项保险。被保险人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享受“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两项保险服务。

一、 保险理赔

本保险的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分为死亡理赔、医疗费用理赔、伤残理赔三种。

死亡理赔标准

自然人因见义勇为或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由中国人保财险凤县支公司按50000元标准进行赔偿。

医疗费用理赔标准

自然人因见义勇为或自然灾害致伤治疗,对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自然人,经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个人自负部分按90%比例赔付;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自然人,保险公司对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

伤残理赔标准

自然人因见义勇为或自然灾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1%-100%的伤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每人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注:1.在保险期间内,每个自然人累计赔偿限额为55000元(即每个自然人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每个自然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

2.一元民生保险以县民政部门为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000万元。

3.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行政区域:本县户籍人口在我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暂住人口在本县境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凤县支公司

联系电话:0917-476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