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扶贫保险政策 |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06 | 浏览:373次 ] |
中国人保财险宝鸡市分公司针对宝鸡建档贫困户实际情况,设计组合了“助农保”扶贫综合保险,“助农保”对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以及其自有的家庭财产、牲畜、农机具、农作物、林木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助农保”扶贫综合保险组合方案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及理赔事项 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未在新农合和大病报销的不在此范围),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合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范围一致)均可纳入报销范围,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理赔程序:新农合医疗→‚大病医疗保险→ƒ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索赔资料:大病保险报销单;患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政策性保险,市政府委托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经办此项工作,为贫困户提供全面保障。 一、大病医疗保险报付的标准及比例 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0.8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付,年度个人累计报付封顶线为30万元,费用分段及报付比例如下:
二、贫困人口标准 1.贫困人口指农村参合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 2.2017年5月1日之前出院的患者,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纳入标准为4000元;5月1日后出院的患者,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纳入标准为3000元。(2018年年度累计贫困人口起付线报付标准为3000元)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及理赔事项 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人口,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未在新农合和大病报销的不在此范围),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合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范围一致)均可纳入报销范围,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理赔程序:①新农合医疗→②大病医疗保险→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④民政救助 索赔资料:大病保险报销单、患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一元民生保险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职能,大力弘扬城乡居民见义勇为精神,增强城乡居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政府风险管理成本,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联系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一元民生保险方案。 一、保险内容 一元民生保险,是各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投保人,为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自然人),按每人每年缴纳1元保费标准集中统一缴纳保险费,投保“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自然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自然人因自然灾害或抢险救灾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飓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两项保险。被保险人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享受“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两项保险服务。 一、 保险理赔 本保险的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分为死亡理赔、医疗费用理赔、伤残理赔三种。
注:1.在保险期间内,每个自然人累计赔偿限额为55000元(即每个自然人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每个自然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 2.一元民生保险以县民政部门为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000万元。 3.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行政区域:本县户籍人口在我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暂住人口在本县境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凤县支公司 联系电话:0917-476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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