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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兜底保障政策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10 | 浏览:647次 ]

(一)农村低保:拥有凤县户籍并长期在凤县居住的农村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4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凤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分A、B、C三类,A类每人每月享受补助金286元;B类每人每月享受补助金251元;C类每人每月享受补助金216元。

实施分类施保政策,对70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大病等9类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给予重点救助,每人每月增发低保金:其中对70周岁以上(含70岁)老年人增发58元低保金;儿童、三级残疾人、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增发87元低保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增发145元低保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增发174元低保金;哺乳期妇女增发203元低保金;同时符合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同时享受。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拥有凤县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可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标准为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为5500元/人·年。

(三)临时救助:全县城乡居民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或人身意外伤害,经各种医疗保险、救助、赔偿、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程度,每次临时救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事由每年最多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残疾人保障:对具有凤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以下保障,一是残疾人生活补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补贴60元。二是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除听力、语言残疾外,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三是残疾人临时救助,因患重大、严重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残疾人实际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5000元救助。四是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为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办理40元/人·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是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16-60岁残疾人,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00元补贴。六是使用扶贫资金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项目脱贫增收,对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凡是有一定劳动能力、发展项目愿望强烈且见效明显的,可享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00-5000元用于发展种植、养殖业。七是残疾人就学资助,凡在公办、民办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每学年资助每人400元;对考取本科院校、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残疾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3000元、2000元;对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入本科院校、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分别给予家庭一次性资助1000元、800元、500元。